
1.規定適用于30-45mm厚的鋸材膠合而成的層板膠合木構件制作的房屋結構的設計。
2 層板膠合木構件應采用經應力分級標定的木板制作。各層木板的木紋應與構件長度方向一致。
3 充分利用膠合木功能特點,做成外形美觀,受力合理,經濟適用的大、中、小跨度結構和構件。
4 直線形膠合木構件的截面可做成矩形和工字形;弧形構件和變截面構件宜采用矩形截面,膠合木檁條或擱柵可采用工字形截面。
5 膠合木構件設計應根據使用環境注明對結構用膠的要求,生產廠家嚴格遵循要求生產制作。
1 膠合木構件計算時可視為整體截面構件,不考慮膠縫的松弛性。
2 設計受彎、拉彎或壓彎膠合木構件時,本規范表4.2.1-3的抗彎強度設計值應乘以表8.2.2的修正系數,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膠合木構件,其抗彎強度設計值除按表8.2.2乘以修正系數外,尚應乘以截面形狀修正系數0.9。
3 弧形膠合木構件應考慮由于層板彎曲而引起的抗彎強度、順紋抗拉強度及順紋抗壓強度的降低。對于R/t<240的弧形構件,除應遵守本規范第8.2.2條規定外,還應乘以由下式計算的修正系數:
設計構造要求:
1 制作膠合木構件所用的木板,當采用一般針葉材和軟質闊葉材時,刨光后的厚度不宜大于45mm;當采用硬木松或硬質闊葉材時,不宜大于35mm。木板的寬度不應大于180mm。
2 弧形構件曲率半徑應大于300t(t為木板厚度),木板厚度不大于30mm,對彎曲特別嚴重的構件,木板厚度不應大于25mm。
3 屋架不應產生可見的撓度,膠合木桁架在制作時應按其跨度的1/200起拱。
4 制作膠合木構件的木板接長應采用指接。用于承重構件,其指接邊坡度η不宜大于l/10,指長不應小于20mm,指端寬度bf宜取0.2-0.5mm(圖8.3.4)。
5 膠合木構件所用木板的橫向拼寬可采用平接;上下相鄰兩層木板平接線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m(圖8.3.5)
6 同一層木板指接接頭間距不應小于1.5m,相鄰上下兩層木板層的指接接頭距離不應小于10t(t為板厚)。 .7 膠合木構件同一截面上板材指接接頭數目不應多于木板層數的1/4。應避免將各層木板指接接頭沿構件高度布置成階梯形。
8 膠合木構件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不設置加勁肋:
1 工字形截面構件的腹板厚度不小于80mm,且不小于翼板寬度的一半;
2 矩形、工字形截面構件的高度h與其寬度b的比值,梁一般不宜大于6,直線形受壓或壓彎構件一般不宜大于5,弧形構件一般不宜大于4;超過上述高寬比的構件,應設置必要的側向支撐,滿足側向穩定要求。 .9線性變截面構件設計時應注明坡度開始處和坡度終止處的截面高度。
10弧形構件設計時應注明彎曲部分的曲率半徑或曲線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