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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中文 森林管理委員會 森林資源及其土地的經營應當滿足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社會、經濟、生態、文化和精神需求,這一觀點已得到廣泛的認同。而且,隨著公眾對森林破壞和退化問題的日益關注,使得消費者要求他們購買的木材和其它林產品不僅不會對森林造成破壞,而且有助于拯救未來的森林資源。為了滿足這類要求,木材產品的認證和自愿認證體系在市場上應運而生。目錄什么是FSC?
FSC認證的重要性
10條通用的準則
FSC認證的效益(1) 環境效益
(2) 社會效益
(3) 經濟效益
FSC/coc認證準備
認證術語和縮寫審核:
CARs :
CBs :
證書:
審核通過 :
認證報告:
產銷監管鏈:
COC :
FM :
森林認證:
成組認證:
標識的使用:
預審核:
FSC 的基本原則:
SLIMF :
擔保人:
標準:
FSC商標:
什么是FSC?
FSC認證的重要性
10條通用的準則
FSC認證的效益 (1) 環境效益
(2) 社會效益
(3) 經濟效益
FSC/coc認證準備
認證術語和縮寫 審核:
CARs :
CBs :
證書:
審核通過 :
認證報告:
產銷監管鏈:
COC :
FM :
森林認證:
成組認證:
標識的使用:
預審核:
FSC 的基本原則:
SLIMF :
擔保人:
標準:
FSC商標:
展開 編輯本段什么是FSC?
FSC是認可認證機構的國際組織,以確保認證機構認證的真實性。于1993年 FSC 商標
在加拿大多倫多創建的一個非盈利性組織。在建立大會上,來自25個國家的130名代表和其他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組織(例如森林工作者組織、社會和本土組織、木材工業和國際環境組織)參加了這次會議。FSC是一個獨立的、非贏利性的非政府組織。凡對森林及其森林產品感興趣,并承認FSC的目標,即可以成為該組織的成員。目前成員包括各種商業組織、環保組織和社會人文組織。 FSC總部設在墨西哥的Oaxaca城市,目前已搬至德國BONN,它的最高決策機構(即會員大會)分為三個同等重要的委員會。 FSC 任務旨在促進對環境負責、對社會有益和在經濟上可行的森林經營活動,為實現這些目標,它倡導自愿、獨立、第三方認證為主要的方法手段。每個國家的認證都是建立在10條通用的準則和森林評價標準,主要包括社會的、環境的和經濟的因素。林業管理者和評價人員依據這些因素進行認證。 FSC 森林認證過程要求 10 條準則和標準適合應用于每個國家的標準。為確保準則和標準適合反映各地情況,應該由一個具有各行業廣泛代表來討論準則和標準的適應性。 FSC作為一個龐大的組織,本身不進行認證工作。它的主要任務是評估、授權和監控認證主體。認證者特別承諾接受 FSC 的目標和準則以及在他們的認證工作中反映這些目標和準則。目前全球總共有19家機構被授權實施FSC認證,其中7家在中國開展業務。 FSC根據原則及標準獨立審核后給林業單位頒發認證書,并在此后至少每12個月以內進行一次檢查,如期間發現林業主或林業單位管理不善,或違反相關條例對其認證的森林單位做出不當舉動時,可以即時收回認證。 購買帶有FSC認證標志的木制產品,可以避免買到來源于瀕危樹種或非法砍伐的產品,向消費者保證了產品來自于能滿足當代和后代社會、經濟、生態需求的森林,也是對綠色和平的支持。現在全球已有79個國家的一億多公頃森林得到了FSC認證。 在任何情況下,認證過程都是由林主和經營者自愿發起的,他們只要求認證機構提供相關服務。FSC的目標是通過制定世界范圍內廣泛認可的標準和相關的森林管理原則,以促進對環境負責、對社會有益和在經濟上可行的全球森林經營活動。 FSC原則與標準適用于所有的熱帶、溫帶和寒帶森林。許多原則與標準也適用于人工林和部分人工補植的森林,可以在國家和地區水平上起草更為詳細的、適用于各類森林植被類型的標準。FSC原則與標準應納入到尋求FSC認可的所有認證機構的審核體系和標準中。雖然FSC原則與標準主要是為生產木質產品的森林經營而制定的,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可應用于生產非木質林產品及提供其它服務的森林經營。原則與標準是一個整體,沒有主次之分。 FSC及其認可的認證機構并不一定強求完全符合其原則與標準,但如在任何一條原則上存在重大差距,則通常被認為不合格,或導致證書吊銷。這需要獨立的認證機構依據每個標準滿足的程度和差距的重大程度及其后果做出判定,允許根據當地情況做出某些靈活處理。
編輯本段FSC認證的重要性
在一切認證審核過程中都要考慮到森林經營作業的規模和強度,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以及相關森林的生態脆弱性。各國和地區的森林管理標準會指出FSC的原則與標準解釋的差異與難點,這些標準將在各國和地區的參與下制訂,并由認證機構和其它參與及受影響各方逐項進行認證審核。如有必要,FSC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審核過程也提倡采用本辦法。使用FSC原則與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國際的法律制度。FSC旨在補充、而非替代支持全球負責任的森林經營的其它倡議。 FSC將開展教育活動,以提高公眾對下列問題的重要性的意識: · 提高森林經營水平; · 將經營和生產成本計入林產品價格; · 促進森林資源的最優利用模式; · 減少破壞與浪費; · 避免過度消費與過度采伐。 FSC還將針對這些問題為決策者提供指導,包括完善森林經營法規和政策。
編輯本段10條通用的準則
原則1:遵守法律及FSC的原則 森林經營應遵守所在國法律及其國家簽署的國際公約和協議,并遵守FSC所有的原則與標準。 1.1 森林經營應遵守所有的國家及地方性法律和行政法規。 1.2 應繳納所有合理的法律規定的費用、特許費、稅費以及其它費用。 1.3 尊重簽約國所有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有關條款。 1.4 應圍繞認證目的,由認證機構及參與或受影響的各方對相關法律、法規與FSC原則與標準之間的沖突之處進行逐項評估。 1.5 森林經營區應當避免非法采伐、定居及其它未經許可的活動。 1.6 森林經營者應承諾長期遵守FSC原則與標準。 原則2:所有權、使用權及責任 對土地及森林資源的長期所有權和使用權應明確界定、建檔并形成法律文件。 2.1 有確鑿證據證明擁有對土地和森林資源的長期使用權(如土地所有權、傳統權利或特許協議)。 2.2 擁有法定及傳統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當地社區應保持對森林作業的控制,某種程度上是出于對他們的權利和資源保護的需要,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愿把控制權委托給其它機構。 2.3 要運用適當的機制來解決有關所有權及使用權方面的糾紛。在認證審核中,要考慮任何懸而未決糾紛的環境及事態。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糾紛通常會導致一項森林經營活動失去認證資格。 原則3:當地居民的權利 應當承認并尊重當地居民擁有、使用和經營其土地、領地及資源的法定及傳統權利。 3.1 當地居民應當控制其土地及領地上的森林經營,除非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自愿把控制權委托給其它機構。 3.2 森林經營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破壞資源或削弱當地居民的使用權。 3.3 森林經營者要與當地居民合作,明確劃出對其有特殊文化、生態、經濟或宗教意義的場所,并加以確認和保護。 3.4 在森林樹種的利用及森林作業的管理體系等方面利用當地居民的傳統知識時,應對他們給予相應補償。應當在森林經營活動開始以前,在當地居民自愿和知情的情況下,就這些補償條件正式達成一致。 原則4:社區關系與勞動者的權利 森林經營活動應維護或提高森林勞動者和當地社區的長期社會及經濟利益。 4.1 森林經營區及臨近地區的社區群眾均應享有就業、培訓及其它服務的機會。 4.2 森林經營應滿足或超過與職工及家庭健康和安全有關的所有適用法律和/或法規。 4.3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87》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1998》的規定,要保證職工有建立組織及自發同雇主談判的權利。 4.4 應當把社會影響評價的結果結合到森林經營方案與實施中,并保持與受森林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的個人及群體進行磋商。 4.5 如果森林經營造成的損失和破壞影響了當地人的法定或傳統權利、財產、資源或生活,則應運用適當的機制加以解決,并提供合理的補償。 原則5:森林帶來的收益 森林經營活動應鼓勵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種產品和服務,以確保森林的經濟效益、廣泛的社會效益及環境效益。 5.1 森林經營應力爭實現經濟效益,同時要全面考慮生產的環境、社會和運行成本,并確保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必要投入。 5.2 森林經營及市場營銷應鼓勵多種林產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 森林經營應盡可能減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費,并避免破壞其它森林資源。 5.4 森林經營應促進當地經濟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賴單一林產品。 5.5 森林經營活動應承認、保持并在適當的地方提高森林服務和資源(如流域及漁業區)的價值。 5.6 林產品的采伐率不得超過長期可持續利用所允許的水平。 原則6:環境影響 森林經營應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相關的價值,如水資源、土壤以及獨特和脆弱的生態系統與景觀的價值,并以此來保持森林的生態功能及其完整性。 6.1 應當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評估應與森林經營的規模、強度及受其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并應充分結合到森林經營體系中。評估應包括景觀水平上的考慮以及就地加工設施的影響,應當在開展對林區有影響的活動之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6.2 要有保護珍稀、受威脅和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如筑巢區和進食地)的措施。應建立與森林經營范圍和強度及所需保護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的保護區,并限制不適宜的狩獵、釣魚、誘捕及采集活動。 6.3 應保持、提高或恢復生態功能及其價值,包括: a) 森林更新與演替; b) 基因、物種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 c) 影響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的自然循環。 6.4 應保護景觀范圍內現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樣地的自然狀態,并將其標記在地圖上,典型樣地應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相適應。 6.5 應編制并實施書面指南,以控制侵蝕,最大限度地減少采伐、道路建設及所有其它機械干擾活動對森林的破壞,以及保護水資源。 6.6 森林經營體系應促進開發和采用有利于環境的非化學方法進行病蟲害治理,盡量避免使用化學殺蟲劑。禁止使用世界衛生組織1A、1B類清單中列出的物質及碳氫氯化物殺蟲劑,禁止使用長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鏈中積累的殺蟲劑,以及國際公約禁止使用的殺蟲劑。如果使用化學品,應提供適當的設備和培訓,最大限度地減少健康及環境風險。 6.7 任何化學品、容器、液體和無機固體廢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應在森林以外地區采用符合環境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 6.8 應依據國家法律和國際認可的科學議定書對生物控制劑的應用作記載,限制到最低量,并監督和嚴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經過基因改良的生物。 6.9 謹慎控制并主動監測外來物種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生態影響。 6.10 除以下情況外,應避免將森林轉換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地: a) 僅涉及到森林經營單位中很小的部分; b) 不發生在高保護價值林區; c) 能保證在整個森林經營單位中產生明顯的、重大的、額外的、可靠的和長期的保護效益。 原則7:經營方案 應當制定和執行與森林經營規模和強度相適應的森林經營方案,并隨時進行修改。應清楚地闡述經營的長期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 7.1 經營方案及其相關文件應包括: a) 經營目的; b) 說明經營的森林資源、環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權狀況、社會經濟條件,以及臨近土地的概況; c) 根據所涉及森林的生態條件以及通過資源調查得到的信息,說明營林和/或其它經營體系; d) 年采伐率及樹種選擇的理由; e) 監測森林生長及動態的措施; f) 建立在環境評估基礎上的環境保護措施; g) 確認保護珍稀、受威脅及瀕危物種的計劃; h) 描述保護區、規劃的經營活動及土地所有權等森林資源基本信息的圖集; i) 說明使用的采伐技術和設備,以及使用的理由。 7.2 結合監測結果或新的科技信息,以及變化的環境、社會和經濟狀況,定期修正森林經營方案。 7.3 應對林業工人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確保他們正確實施森林經營方案。 7.4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時,森林經營者應向公眾提供森林經營方案的要素總結,包括標準7.1中列出的內容。 原則8:監測與評估 應按照森林經營的規模和強度進行監測,以評估森林狀況、林產品產量、產銷監管鏈、經營活動及其社會與環境影響。 8.1 應根據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和強度,以及受影響環境的相對復雜程度及脆弱性來確定監測的頻率和強度。監測程序應是不間斷的并能夠重復,以便監測結果具有可比性,以評估變化情況。 8.2 森林經營應包括監測所需要的科學研究及數據采集,至少要有以下指標: a) 能收獲的所有林產品的產量; b) 生長率、更新率及森林狀況; c) 動植物區系的組成及觀察到的變化; d) 采伐及其它活動的環境與社會影響; e) 森林經營的成本、生產率及效率。 8.1 森林經營者應提供文件,使監測機構和認證機構能夠追蹤到每一種林產品的源頭,這個過程就是所謂的“產銷監管鏈”。 8.2 應當在森林經營方案的實施和修訂中體現監測結果。 8.3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時,森林經營者應向公眾提供監測指標結果的概括性總結,包括標準8.2中列出的內容。 原則9:維護高保護價值森林 在高保護價值森林中進行經營活動,應維護或加強這些森林的特征,并始終要以預防的方法,來考慮關于高保護價值森林的各種決策。 9.1 按照森林經營的規模及強度對確定高保護價值森林的特征表現進行的評估。 9.2 認證過程中的咨詢部分應把重點放在確定保護特征,以及保持其特征的選擇辦法上。 9.3 經營方案應包括并采取與預防措施一致的、并能保持和加強適應性保護特征的特殊措施,在向公眾提供的經營方案要點中應專門列出這些措施。 9.4 應當進行年度監測,以評估采取的措施在保護和加強這些適應性保護特征方面的效果。 原則10:人工林 應按照原則與標準1-9和原則10及其標準來規劃和經營人工林,人工林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并有助于滿足全世界對林產品的需求,同時它對天然林形成一種補充,減輕對天然林的壓力,并促進天然林的恢復和保護。 10.1 應在森林經營方案中明確闡述人工林的經營目的,包括天然林的保護與恢復目標,并且在計劃的實施過程中予以清楚的展示。 10.2 人工林的設計與布局應能促進天然林的保護、恢復與保持,而不是增加對天然林的壓力。在人工林布局中,應采用與森林經營活動的規模相適應的野生動物走廊、溪河岸邊緩沖區及不同林齡和不同輪伐期的林分組合。人工林地塊的布局和規模應與自然景觀中出現的林分類型相一致。 10.3 最好在人工林的構成上實行多樣化,以增強其經濟、生態及社會的穩定性。這種多樣性可能包括景觀中經營單位的規模和空間分布、物種的數量及遺傳成分、齡級及結構。 10.4 造林樹種的選擇,應基于對立地的適應性及對經營目的的適合性。為了加強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在營造人工林和恢復退化的生態系統方面,應優先考慮使用鄉土樹種,而不是外來樹種。只有當外來樹種的表現比鄉土樹種更好時才可使用,而且應當對它們進行仔細的監測,以發現非正常的死亡率,或病蟲害爆發以及不利的生態影響。 10.5 要在整個森林經營范圍內保留一定的面積(與造林地的規模相適應,面積的大小可根據當地標準來確定),以恢復天然林覆蓋率。 10.6 應采取措施,保護并改善土壤結構、肥力和生物活動。采伐技術和采伐率、公路及林區道路的建設和維護以及樹種的選擇,從長遠上都不應造成土壤退化,或對水質、水量產生不利的影響及溪流排水方式的重大改變。 10.7 應采取措施防止或盡可能減少病蟲害和火災的發生,以及侵入性植物的進入。病蟲害綜合治理應成為經營方案的一個重要部分,主要依靠預防和生物防治措施,而不是化學殺蟲劑和化肥。人工林經營應千方百計避免使用化學殺蟲劑及化肥,包括不在苗圃中使用。標準6.6及6.7也涉及到化學品的使用。 10.8 為適應森林經營的規模和多樣化,除了原則8、原則6和原則4中提出的要素外,對人工林的監測,還應包括定期評估其內外的潛在生態和社會影響(如天然更新,對水資源及土壤肥力的影響,以及對地方及社會福利的影響)。除非當地的試驗或實踐證明某一樹種在生態上很適合這一地區、不具有侵入性,同時對該地區的其它生態系統沒有重大的負面生態影響,否則不得大規模種植該樹種。要特別重視人工林征地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對當地人所有權、使用權及進入權的保護。 10.9 1994年11月以后在天然林采伐跡地營造的人工林一般不具備認證條件。人工林的經營者或所有者如果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說明他們對這種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沒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在這種情形下認證機構也許會允許其進行認證。
編輯本段FSC認證的效益
(1) 環境效益
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價值、水資源、土壤、獨特而脆弱的生態系統和自然景觀等; 維持森林的生態功能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促進森林的可持續經營; 保護瀕危物種及其生境。
(2) 社會效益
確保所有利益各方的權利得到尊重和實現。
(3) 經濟效益
(對于參與認證的企業尤為重要) 確保木材的長期供應; 提高森林生產力; 穩定森林經營權; 加強企業的基礎管理和環境管理; 保持或增加市場份額; 生產有差別產品; 產品溢價; 改善與各利益方的關系; 加強與管理者的聯系,獲得森林經營的優先權; 提高職員的士氣和能力,吸引人才; 提高企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和信譽; 獲取更多的財政和技術支持。
編輯本段FSC/coc認證準備
FSC/COC又叫產銷監管鏈認證,是FSC認證的一部分 1、為獲取COC證書設定時間表 2、建立文件化的COC體系 -符合COC標準的要求 -可以和現有的其他體系,如ISO9000,進行整合 3、采購適用的FSC材料 -現有的合格供應商 -可提供FSC料的大型貿易商 -大多數以來進口 -從網站上查詢新的供應商 -從大陸通過COC認證的廠商購買 -審核組到達審核現場前,已備有FSC原料 4、按產品實現的木材流程試運行 -保留每個過程的運行記錄 -如果沒有COC定單,可以模擬一次 5、 申請認證 6、 報價 7、 簽訂認證協議 8、 等待現場評審 9、 獲得證書并注冊 10、依據文件要求運行并保留相關記錄 11、在產品上或產品外使用FSC標記 12、準備監督回訪 COC認證要求組織建立并維護一個文件化的體系以確保采購、加工及運輸的產品是使用認證的原材料生產的。
編輯本段認證術語和縮寫
審核:
在申請公司同意 FSC 的要求并按照其認證指導方針的前提下,對該公司進行參觀和檢查的過程。在審核之前可以進行一次預審核,正式審核發生在授予認證證書、每年年審之前。
CARs :
是“被要求糾正的行為”的縮寫,例如被認證公司在一定時間內采取的調整措施或條件,來符合 FSC 的指導方針和要求。
CBs :
認證機構的縮寫,是由 FSC 授權的獨立的審核公司。
證書:
在審核員對被認證公司進行評估、被認證公司滿足了授予證書的前提之后,認證公司將被授予認證證書,證書上將標明該公司單獨的認證號碼。
審核通過 :
授予認證證書給被認證的公司。由審核委員會通過認證報告的內容來決定。
認證報告:
關于被認證公司是否滿足認證要求的一份詳細的報告,包括公司現在的條件和審核員的建議。報告在審核組視察之后完成,決定是否授予認證證書。認證報告有公開的和內部資料兩部分組成。
產銷監管鏈:
產品生產和交易等一系列鏈式過程,包括木材從森林采伐后直至最終產品銷售至終端客戶為止。
COC :
產銷監管鏈的縮寫。 FSC 認證的一部分,代表產銷監管鏈認證區別于森林經營企業的 FM 認證。
FM :
森林管理的縮寫。 FSC 認證的一部分,代表森林經營企業的 FM 認證區別于產銷監管鏈 COC 認證。
森林認證:
對森林經營企業的森林進行監督的程序,由有 FSC 授權的認證公司評估該企業的經營管理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森林的標準。由 FSC 委員會發起應運于全世界的范圍。
成組認證:
FSC 發起的一種認證方式。是對于森林面積 < 1000 公頃 的小的企業的一種降低成本的認證方式。其方法是聯合幾家森林企業合成一 個認證組。
標識的使用:
FSC 標識、商標和 FSC 的縮寫和森林管理委員會的名稱均為森林管理委員會的保護商標,只有經過認證的公司才被授權使用這些標識。
預審核:
發生在正式審核之前的預評估,是否進行可視情況而定。要求這次審核要清楚表明認證的要求、進一步的安排和企業的有效運作方式。
FSC 的基本原則:
基于 FSC 認證的 10 條世界認可的認證原則,被細分為 56 個類別。
SLIMF :
小型或低密度森林管理的簡寫。根據 SLIMF 的指導方針,森林面積不足 100-1000 公頃(根據不同國家而定,例如南非是600公頃以下為SLIMF,加拿大則是1000公頃以下)的企業可以申請此項簡單認證。
擔保人:
本地的企業或居民,包括所有的對認證的公司和森林有關的人、公共機構、協會和公共服務組織。
標準:
FSC 的標準包括森林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方針和實施規則。本土的 FSC 標準基于各國不同的 FSC 認證情況而定,是公開和透明的管理程序。
FSC商標:
FSC擁有三種商標:全稱“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首字母 “FSC” 與“checkmark-and-tree”(首字母加樹圖形)標志。這些商標的使用——無論是在促銷材料還是在FSC認證產品的標簽上,均須得到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