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應具備的條件 (1)有合法的木材來源,新建人造板、木片廠建廠所在地必須有與建廠產量規模相適應的足夠的可供木材資源; (2)符合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準入條件 (3)有從事木材經營、加工項目相應的資金 (4)有與經營加工項目相適應的固定的場所和設施 (5)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申請人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申請書 (2)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3)當地工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通知書 (4)單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證明 (5)固定經營場所和木材集材場地證明(房產、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證明) (6)項目建議書 (7)縣級林業行政機關初審意見及出具當地木材資源證明 (8)市級林業行政機關審核意見及出具當地木材資源證明 數量。有數量限制 程序 1、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依法需要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在縣域內向縣林業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設區的市域內向市(區)林業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申請。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申請書采用統一格式文本。 林業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申請,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 (3)林業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 2、審查與決定 (1)縣級以上林業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在縣域內的木材收購、銷售和木材加工(鋸材、竹木材加工等)的申請由縣級林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發給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憑證。 在設區的市域內的木材收購、銷售和木材加工(鋸材、木竹材加工、旋、刨切單板等)的申請由各城區林業行政機關初審同意后,將申請材料報市級林業行政機關,由市級林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發給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憑證。 (2)人造板、木片的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審批,由縣級林業行政機關初審同意后,并出具當地木材資源證明,將申請材料報市級林業行政機關。市級林業行政機關接到縣級林業行政機關報來申請材料后,必要時派出相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審核,同意后再將申請材料報自治區林業行政機關審批。準予批準決定后,由市級林業行政機關發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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