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根據GB T1 50 36 1 , 1 50 36 3, 1 50 36 6— 1 994《實木地板塊 (榫接 )》標準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時 ,常常遇到令人尷尬的情況 :有的木地板塊檢驗結果符合優等品要求 ,而鋪裝不久就發生了翹曲、變形 ,甚至局部拱起的質量問題 ;有的地板塊鋪上一年半載未發生翹曲、變形等質量問題 ,而對同批產品進行抽檢時卻由于其外形尺寸超差而判為不合格品。我所幾年來檢驗了幾十個批次的實木榫接地板塊 ,被判為不合格批次的都是由于外形尺寸超差所造成的 ,與用戶通常投訴的實木地板塊產生翹曲、變形、拱起、裂紋等質量問題的原因沒有直接的聯系。
如何解釋這種現象呢 ?我們通過與多家實木地板塊生產廠家探討分析 ,一致認為 :現行標準所規定的要求不合理 ,有的指標過嚴 ,而有的要求卻未予規定。
(1 )GB T1 50 36 1 , 1 50 36 3, 1 50 36 6— 1 994《實木地板塊 (榫接 )》標準中對木地板塊“上形尺寸極限偏差”的要求和判定過分嚴格。一方面 ,實木地板塊的結構尺寸隨其含水率的高低而變化 ,而且不同的木地板塊 (即使是同一材質的地板塊 ),這種結構尺寸的變化是不相同、不均勻的。這是由于它們的取材位 (邊材或芯材 ,主干或樹梢 ,新材或舊材 ,直紋或橫紋以及紋路復雜程度等 )、裁切方向 (徑切或弦切 )的組織結構和密度不同 ,以及干燥、平衡程度差異所造成的。當木地板塊的含水率被限制在一定范圍時 ,外形結構尺寸的變化很小 ,反之外形結構尺寸的變化就相當明顯了。就廈門地區的 3家臺商獨資的木地板廠來說 ,它們設備優良、工藝先進 ,又有長期從事木地板制造的經驗 ,對有些材種 (如柚木、印尼鐵木等 )的地板塊外形尺寸能夠勉強地控制在標準要求的極限偏差范圍內 ;而對有些材種卻總是力不從心。原因在于機臺旁的測量與出廠檢驗或監督抽查的環境變了、時間變了 ,木地板塊的結構尺寸發生了變化。另一方面 ,實木地板塊的外形尺寸極限偏差控制到如此之小 (如寬度 0~-0 2mm ,長度 0~ +0 2mm),使得加工刀具要經常調校精度 ,費心費力又常常滿足不了要求 ,而且實際意義不大。因為在干燥季節鋪裝木地板時 ,往往要在地板塊之間 (寬度方向 )留出一定的間隙預防“濕漲”。
(2 )GB T 1 50 36 1 , 1 50 36 3, 1 50 36 6— 1 994《實木地板塊 (榫接 )》標準在預防翹曲、變形、裂紋等質量問題發生方面僅僅靠控制“出廠含水率”一項指標是不夠的。標準規定的含水率指標只是用來控制出廠交貨前的“產品” ,而產品出廠、開箱之后木地板的含水率隨環境溫度和濕度的變化而變化 ,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不良影響 ,標準中卻沒有規定或附加使用說明要求。因為 ,隨著木地板塊的鋪裝 ,如果鋪裝環境發生明顯變化 ,鋪裝工藝不盡合理或使用維護不當 ,勢必破壞木地板塊結構尺寸與原來周圍環境溫度和濕度之間形成的相對平衡 ;由于干縮、濕漲的作用 ,木地板塊在尋求新的平衡時 ,其結構尺寸必將產生新的變化。變形量的累積和變形方向受到約束 (木地板塊鋪裝時的固定和拼接 ),在環境潮濕期間將導致地板塊的翹曲、變形 ,甚至局部拱起 ;而在干燥季節或地區往往引起木地板塊的開裂。盡管有些廠家對木地板塊結構采取了一些預防濕漲或變形的措施 ,比如背寬小于面寬 ,槽深大于舌長 ,深度干燥半成品 ,延長吸濕平衡周期 ,對紋路復雜的材種背部開挖兩條深槽來破壞其變形趨勢等等。但是木地板塊的翹曲、變形仍無法杜絕。因此 ,對用戶來說 ,如何鋪裝 ,如何根據不同材種不同環境采取不同工藝 ,如何使用維護及其應注意的事項在產品標識上或使用說明中給予規定 ,更有實際的指導意義。
鑒于以上分析 ,對標準修訂提出如下建議 :
(1 )適當調整“外形尺寸極限偏差”的要求。由于實木地板塊的材種各式各樣 ,且來源廣泛 ,質地千差萬別 ,加上隨時受環境溫度和濕度的影響 ,生產廠家難以做到標準中規定的加工精度。適當放寬“外形尺寸極限偏差”的要求 ,比如寬度極限偏差調整為± 0 3mm ,長度極限偏差調整為± 0 4mm ,厚度極限調整為± 0 3mm ,并不會影響木地板塊的鋪裝效果和使用質量。
(2 )增加產品標識。由于“含水率”是實木地板塊產生變形(結構尺寸變化 )的一個主要因素 ,控制了木地板塊含水率的變化 ,就能有效地防止木地板塊的變形 ;而這種控制必須延伸到出廠后的鋪裝、使用、維護 ,因此必須根據不同材種、不同環境 ,在產品上標識鋪裝、使用、維護等注意事項 ,并把這些標識規定作為考核產品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
(3)增加附加物的規定,F在許多工廠生產的實木地板塊都經過油漆 ,漆板的漆膜理化性能、漆膜外觀等也需要在標準中予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