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8584-2001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
Indo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of materials-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of wood based furniture
2001-12-10發布
2002-0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使用的木家具產品中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室內使用的各類木家具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6682-199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idt ISO 3696:1987)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1部分:鉛含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和雙硫腺分光光度法(idt SIO 3856.1:1984)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4部分:鎘含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和極譜法(idt ISO 3856.4:1984)
GB/T 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6部分:色漆的液體部分中鉻總含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idt ISO 3856.6:1984)
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7部分:色漆的顏料部分和水可稀釋的液體部分的汞含量的測定 無焰原子吸收光譜法(idt ISO 3856.7:1984)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甲醛釋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試件通過GB/T 17657-1999中4.12規定的24h干燥器法試驗測得的甲醛釋放量。
3.2 可溶性重金屬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層中通過GB/T 9758-1988中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得的可溶性鉛、鎘、鉻、汞重金屬的含量。
4 要求
木家具產品應符合表1規定的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表1 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項目 限量值
甲醛釋放量 mg/L ≤1.5
重金屬含量(限色漆)mg/kg 可溶性鉛 ≤90
可溶性鉛 ≤75
可溶性鉛 ≤60
可溶性鉛 ≤60
5 試驗方法
5.1 甲醛釋放量的測定
5.1.1 原理
利用干燥器法測定甲醛釋放量基于下面兩個步驟:
第一步:收集甲醛——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餾水的結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屬支架上放置試件,釋放出的甲醛被蒸餾水吸收,作為試樣溶液。
第二步:測定甲醛濃度——用分光光度計測定試樣溶液的吸光度,由預先繪制的標準曲線求得甲醛的濃度。
5.1.2 儀器
5.1.2.1 金屬支架。
5.1.2.2 水槽。
5.1.2.3 分光光度計。
5.1.2.4 天平
——感量0.01g;
——感量0.0001g。
5.1.2.5 玻璃器皿
——碘價瓶,500mL;
——單標線移液管,0.1mL,2.0ml,25mL,50mL,50mL,100mL;
——棕色酸式滴定管,50mL;
——棕色堿式滴定管,50mL;
——量筒,10mL,50mL,100mL,250mL,500mL;
——干燥器,直徑240mm,容積(9-11)L;
——表面皿,直徑為(120-150)mm;
——白色容量瓶,100mL,1000mL,2000mL;
——棕色容量瓶,1000mL;
——帶塞三角燒瓶,50mL,100mL;
——燒杯,100mL,250mL,500mL,1000mL;
——棕色細口瓶,1000mL;
——滴瓶,60mL;
——玻璃研缽,直徑(100-120)mm;
——結晶皿,直徑120mm,高度60mm;
5.1.2.6 小口塑料瓶,500mL,1000mL。
5.1.3 試劑
——碘化鉀(KI),分析純;
——重鉻酸鉀(K2Cr2O7)優級純;
——硫代硫酸鈉(Na2S2O3·5H2O),分析純;
——碘化汞(Hgl2),分析純;
——無水碳酸鈉(Na2CO2),分析純;
——硫酸(H2SO4),ρ=1.84g/mL,分析純;
——鹽酸(HCL),ρ=1.19g/mL,分析純;
——氫氧化鈉(NaOH),分析純;
——碘(I2),分析純;
——可溶性淀粉,分析純;
——乙酰丙酮(CH3COCH2COCH3),優級純;
——乙酸銨(CH3COONH4),優級純;
——甲醛(CH2O)溶液,濃度35%-40%。
5.1.4 試件制備
5.1.4.1 試件取樣
試件應在滿足試驗規定的出廠合格產品上取樣。若產品中使用數種木質材料則分別在每種材料的部件上取樣。
5.1.4.2 試件應在距家具部件邊沿50mm內制備。
5.1.4.3 試件規格:長(150±1)mm,寬(50±1)mm。
5.1.4.4 試件數量
試件數量共10塊。制備試件時應考慮每種木質材料與產品中使用面積的比例,確定每種材料部件上的試件數量。
5.1.4.5 試件封邊
試件鋸完后其端面應立即采用熔點為65°C的石蠟或不含甲醛的膠紙條封閉。試件端面的封邊數量應為部件的原實際封邊數量至少保留50mm-處不封邊。
5.1.4.6 試件存放
應在實驗室內制備試件。試件制備后應在2h內開始試驗,否則應重新制作試件。
5.1.5 試驗步驟
5.1.5.1 溶液配套
5.1.5.1.1 硫酸溶液(1mol/L):配制方法見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2 氫氧化鈉溶液(0.1mol/L):配制方法見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3 淀粉溶液(1%):配制方法見GB/T 17657-1999k 4.11.5.2。
5.1.5.1.4 硫代硫酸鈉標準溶液(0.1mol/L):配制方法見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5 碘標準溶液(0.05mol/L):配制方法見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6 乙酰丙酮溶液(體積分數為0.4%):配制方法見GB/T 17657-1999中4.11.5.2。
5.1.5.1.7 乙酸銨溶液(質量分數為20%):配制方法見GB/T 17657-1999k 4.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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