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檢量工具
3.3.1檢量使用的尺桿、卡尺、卷尺和蔑尺,一律按米制標準刻度。
3.3.1.1尺桿、卡尺和鄭尺其刻度樣式如下:
3.3.2蔑尺和卡尺,由各省(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習慣自行制作,但一經采用某種用尺后,在供需交接上,應按同一用尺進行檢量。
3.4號印標志
3.4.1號印以鋼印為原則。根據各地不同情況,也可用色筆、毛刷和勾字等方法,標志在原木斷面或靠近端頭的材身上。
3.4.2徑級號印代表符號,見表1
表1
徑 級(cm) 符 號
10 20 30 40 50 60…… 0
12 22 32 42 52 62…… 2
14 24 34 44 54 64…… 4
16 26 36 46 56 66…… 6
18 28 38 48 58 68…… 8
3.4.3等級號印代表符號,見表2。
3,4.4材種號印代表符號,以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表示,見表3
表3
材種
名稱 特級
原木 電桿 坑木 造紙
材 次加工原 木 小徑原木 枕資 檁材 椽材
代表
符號 T D K Z C X ZH L CH
3.4.5長級可用色筆或毛刷,以阿拉伯數字標志,也可用勾字方法標志。
3.4.6為了便于交接和分清木材檢驗工作中的責任,原木上應加蓋檢驗責任號印。檢驗責任(小組、檢驗員)號印代表符號,以阿拉伯數字標志,從01開始按順序編號。由各省(區)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