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原木批量檢查的抽樣及判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原木生產、流通過程。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為現行標準。
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 10111-1988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原木單位產品 log unit product
為實施抽樣檢查的需要而劃分的原木產品的基本單位。
3.2 原木檢查批 log inspection batch
為實施抽樣檢查而匯集起來的原木單位產品,簡稱原木批。
3.3 原木批量(N) log batch
原木批中所包含的原木總件(根)數。
3.4 原木樣本大小(n) log sample in large and small
從原木批中抽取的樣本件(根) 數。
3.5 原木質量特性 specific property in log quality
反映原木質量的特殊屬性,用樹種、尺寸(檢尺徑、檢尺長)、材質(缺陷限度)表示。
3.6 原木數量特性 specific property in log numbers
反映原木數量的特殊屬性,用件(根)或材積表示。
3.7 合格質量水平(AQL) qualified qualitative level
在抽樣檢查中,認為可以接受的連續提交檢查批的過程平均上限值。
3.8 合格判定數(Ac) qualified judging numbers
作出批合格判斷樣本中所允許的最大不合格品數。
3.9 不合格判定數(Re ) unqualified judging numbers
作出批不合格判斷樣本中所不允許的最小不合格品數。
3.10 檢查水平(IL) inspection level
提交檢查批的批量與樣本大小之間的等級對應關系。
4 檢查項目
原木批量檢查的項目包括樹種、尺寸(檢尺徑,檢尺長)、材質(缺陷限度)和材積。其中樹
種、尺寸和材質三項為原木質量特性,而材積為原木數量特性。
5 檢查規則
5.1 原木批的形成、批量及提出、識別的方式
5.1.1 原木批的形成
在確定原木總件(根)數的前提下,原木批由原木單位產品經簡單匯集形成,可與生產批、收購批、銷售批、運輸批相同。如原木總件(根)數不足,按實際原木件(根)數確定原木批.。
5.1.2 原木批的批量
原木批按件(根)計。一個原木批為91∽35000件(根)。超過35000件(根)的形成兩個以上原木批。原木批內的原木只有號印或標志清晰才能形成原木批。
5.1.3 原木的提出和識別
屬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對生產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由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確定;屬于流通過程中交接驗收檢查的,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2 原木樣本的抽取
有一個材種時采用簡單隨機抽樣的方法抽取;有兩個以上材種時采用分層抽樣的方法,每層樣本的抽取比例應與分層數量比例相同。
隨機抽樣的方法采用GB/T10111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3 原木質量檢查的抽樣與判定
5.3.1 原木質量檢查采用一次抽樣方案,原木批的合格質量水平(AQL)為2.5,檢查水平為一般檢查水平Ⅱ,檢查的嚴格度為正常檢查。其抽樣方案見表1。
表1
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AQL-2.5)
原木批量件
|
原木樣本大小件
|
合格判定數Ac件
|
不合格判定數Re
|
91∽150
|
20
|
1
|
2
|
151∽280
|
32
|
2
|
3
|
281∽500
|
50
|
3
|
4
|
501∽1200
|
80
|
5
|
6
|
1201∽3200
|
125
|
7
|
8
|
3201∽10000
|
200
|
10
|
11
|
10001∽35000
|
315
|
14
|
15
|
5.3.2 對原木樣本的質量特性進行逐項檢查,如其中某一項不符合現行國家木材標準或供貨合同的規定,判該件原木為不合格品。
5.3.3 根據原木樣本檢查的結果,若在原木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數不于或等于表1所對應的合格判定數,則判該批原木質量合格;若在原木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大于或等于表1所對應的不合格判定數,則判該原木質量不合格。
5.4 原木數量檢查的抽樣與判定
5.4.1 原木數量(材積)檢查與原木質量檢查同時進行,其抽樣方法和原木樣本相同。
5.4.2 原木樣本材積誤差率的計算方法
原木樣本材積誤差率是指原木樣本的實檢材積和原檢材積之差與原檢材積的比值,以百分率計。其計算見式(1):
δ= (V1-V0)/V0*100
式中:δ----原木樣本材積誤差率,%;
V1----原木樣本的實檢材積,m3;
V0----原木樣本的原檢材積,m3;
5.4.3 原木樣本材積誤差率生產領域不超過±0.2%,流通領域不超過±0.1%,則判該原木數量(材積)合格,否則判該批原木數量(材積)不合格。
6 檢查后的處置
原木批的原木質量和數量都合格判該批合格,應整批接收。如原木批的質量和數量有一
項不合格判該批不合格。判為不合格的批,屬于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查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屬于流通領域中交接驗收檢查的,由供需雙方協商處理。
補充說明:
CB/T 17659《原木鋸材批量檢查抽樣、判定方法》由兩部分組成,本標準為第1部分:原木批量檢查抽樣、判定方法。
本標準由國家林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管理干部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慶福、樸世一、董運寶、王春祥、齊向東、李永喜。
本標準由中國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01-25批準 1999-08-01實施
<<原木鋸材批量檢查抽樣、判定方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