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竹地板具有色澤清新自然、平整光滑、強度大、韌性好、耐磨損等特點,現已廣泛應用于室內裝修。
為進一步加強竹地板的生產和質量管理,促進竹地板生產技術的進步,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全國人造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國家林業局南京人造板質量監督檢驗站、湖南省竹產林業協會、廣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無錫華俊竹制品有限公司負責起草。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竹地板的定義、技術要求、檢驗辦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竹材為主要原料的室內用長條企口地板。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以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941—1991木材硬度試驗方法
GB/T2828—1987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4839.4—1985家具表面漆膜附著力交叉切割測定法
GB/T4897—1992刨花板
GB/T17657—1999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竹地板bamboofloor
把竹材加工成竹片后,再用膠粘劑膠合、加工成的長條企口地板
材色bamboocolor
竹材的顏色。
腐朽decay
由于腐朽菌的侵入,使細胞壁物質發生分解,導致竹材組織結構松散,強度和密度下降,竹材組織顏色變化的現象。
色差colorvariation
板面個部位顏色不一致。
裂紋split
竹纖維沿竹材紋理方向分離。
蟲孔wormholes
蛀蟲或其幼蟲在竹材中蛀成的孔和蟲道。
缺棱wane
因竹片寬度不夠、砂磨、刨削或碰撞所造成的棱邊缺損。
拼接離縫gap
相鄰竹片之間拼接縫隙。
波紋cuttedandchattermark
切削和砂磨時在加工表面上留下的形狀和大小相近且有規律的波狀痕跡。
污染staining
受其他物質影響,造成的部分表面顏色與本色不同。
鼓泡blister
漆膜表面鼓起的大小不一的氣泡。
針孔pinholes
漆膜干燥過程中收縮產生的小孔。
皺皮wrinkling
因漆膜收縮所造成的表面發皺現象。
漏漆exposedundercoat
局部沒有漆膜。
粒子nib
漆膜表面黏附顆粒狀雜物。
霉變fungus
因滋生霉菌而造成材質和材色的變化。
4、分類
按結構分:多層膠合竹地板、單層側拼竹地板。
按表面有無涂飾分:涂飾竹地板(包括有光竹地板和柔光竹地板)、未涂飾竹地板。
按表面顏色分:本色竹地板、漂白竹地板、深色竹地板(俗稱炭化竹地板)。
5、技術要求
5.1原材料要求
采用無蟲孔、霉變、腐朽等缺陷的竹材。
竹材應紋理通直,無明顯彎曲。
竹材應經防蟲、防霉、干燥處理。
5.2分等
產品分為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個等級。
5.3規格尺寸及允許偏差
5.3.1竹地板規格及允許偏差見表1,經供需雙方協議可生產其他規格產品。
5.4外觀質量要求
5.4.1竹地板外觀質量要求,見表2。
5.4.2竹地板背面側面如有蟲孔、裂紋等應用膩子修補。
表1竹地板規格尺寸及允許偏差mm
項目單位規格尺寸允許偏差
地板條表層長度lmm450,610,760,900,915Δlave≤0.5
地板條表層寬度wmm75,90,100Δwave≤0.15
wmax-wmin≤0.3
地板條厚度tmm9,12,15,18Δtave≤0.5
tmax-tmin≤0.5
地板條直角度qmmqmax≤0.2
地板條直線度smm/msmax≤0.3
地板條翹曲度f%fl,max≤1
fw,max≤0.2
地板條拼裝高差hmmhave≤0.2
hmax≤0.3
地板條拼裝離縫ommoave≤0.15
omax≤0.2
表2竹地板外觀質量要求
項目優等品未刨部分和刨痕榫舌殘缺
一等品合格品表、側面不許有輕微,背面允許殘缺長度不許有≤全長的10%≤全長的20%
殘缺寬度不許有≤2mm
腐朽色差裂紋
不許有不明顯輕微允許不許有
寬度≤0.2mm長度≤板長的10%允許一條允許一條
蟲孔波紋缺棱
不許有波紋不許有不明顯不許有
拼接離縫霉變鼓泡(¢≤0.5mm)
不許有不許有不明顯輕微不許有每塊板不超過3個每塊板不超過5個
寬度≤0.2mm長度≤板長的20%允許一條
針孔(¢≤0.5mm)皺皮漏漆
不許有每塊板不超過不許有≤板面積的5%不許有≤板面積的5%
3個每塊板不超過5個
污染粒子
不許有≤板面積的5%(累計)粒子不許有輕微
注:
不明顯——正常視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觀察不明顯。
輕微——正常視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觀察不顯著。
鼓泡、針孔、皺皮、漏漆、粒子為涂飾竹地板檢測項目。
5.5理化性能指標
理化性能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竹地板理化性能指標
項目單位指標值
含水率%6.0—14.0
靜曲強度厚度≤15mmMPa≥98.0
厚度〉15mm≥90.0
浸漬剝離試驗mm任一膠層的累計剝離長度≤25
硬度MPa≥55.0
表面漆膜耐磨性磨耗轉數r磨100轉后表面留有漆膜
磨耗值g/100r≤0.08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無污染痕跡
表面漆膜附著力割痕及割痕交叉處允許有少量斷續剝落
表面漆膜光澤度%≥85(有光)
甲醛釋放量mg/100gA類<9
B類9—40
表面抗沖擊性能(落球高度)mm≥1000,壓痕直徑≤10,無裂痕
6、檢驗方法
外觀質量的檢驗
按本標準5.4外觀質量要求,對所取樣本全部采用目測或用精度為0.5mm的鋼板尺、塞尺進行測量。
規格尺寸和允許偏差的檢驗
計量器具
游標卡尺,精度0.02mm。
1000mm鋼板尺,精度1mm,150鋼板尺,精度0.5mm。
直角尺,精度等級1級。
塞尺,精度等級1級。
千分尺,精度0.01mm。
地板條厚度的檢驗
用千分尺在竹地板條四邊中點距邊10mm處測量,精確至0.01mm。
地板條表層長度的檢驗
用鋼板尺在板寬處中心處測量,精確至1mm,記錄全部樣本的測量數據,按式(1)計算表層長度偏差。
Δlave=│ln-lave│……………………………………(1)
式中:ln——公稱尺寸;
lave——平均尺寸。
地板條表層寬度的檢測
用游標卡尺在距兩端20mm處測量,精確至0.02mm,記錄全部標本的測量數據,計算:
Δwave=│wn-wave│………………………………………………(2)
或Δwave=wmax-wmin…………………………………………………(3)
式中:wn——公稱尺寸;
wave——平均尺寸;
wmax——最大寬度;
wmin——最小寬度。
地板條直角度的檢驗
將直角尺一邊緊靠地板條的長邊,用塞尺測量直角尺另一邊與地板條端頭之間的最大偏差,精確至0.01mm。
地板條直線度的檢驗
把鋼板尺緊靠地板條長邊,用塞尺測量板邊與鋼板尺間的最大間隙,精確至0.01mm。
地板條翹曲度的檢驗
將地板條側立(或豎立),并將鋼板尺緊靠其凹面,測量最大弦高,精確至0.1mm,最大弦高與地板條實測長度(寬度)之比即為翹曲度,以百分比表示,精確至0.01%。
地板條拼裝高差和離縫的檢驗
將隨機抽樣的10條地板條,放置在平臺上,分別用千分尺和塞尺,測量其高差和離縫,精確至0.01mm。理化性能試件的制備
計量器具
千分尺,精度0.01mm。
游標卡尺,精度0.02mm。
天平,感量0.01g。
鋼板尺,精度1mm。
取樣
樣本按7.3.2的規定抽取。
在距試樣兩端20mm處裁取試件;應避免影響試驗準確性的各種缺陷。試件邊棱應平直,鄰兩邊須成直角。
試件
試件按表4制作(試件制圖按長度為760mm、寬度為76mm的地板繪制)。
表4試件的尺寸、數量及編號
檢測項目試件尺寸,mm數量編號備注
含水率50X5034
靜曲強度300X30(h≤15)
350X30(h>15)61
浸漬剝離試驗75X7562
表面硬度70X5033
表面漆膜耐磨性100X10015涂飾竹地板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長度30018涂飾竹地板
表面漆膜附著力長度25017涂飾竹地板
表面漆膜光澤度長度25016涂飾竹地板
甲醛釋放量20x20約220g
表面抗沖擊性能長度23039
注:試件邊、角平直,長度、寬度允許偏差為-0.5—+0.5mm。
靜曲強度試件:制取試件時應去除榫槽、榫舌。
甲醛釋放量試件:試件鋸完后立即進行氣密包裝并在2h內開始進行游離甲醛試驗,否則應重新制作試樣。
試件尺寸的測量方法
測量厚度時,應將千分尺的測量面緩慢地卡在試件上,精確至0.01mm。
測量長度和寬度時,游標卡尺的卡夾應緩慢地輕輕卡在試件上,卡尺與試件平面的夾角為450,精確至0.1mm。
測量長度時,鋼直尺應與試件軸向平行放置,精確至1mm。
含水率試驗
含水率試驗按GB/T17657—1999中4.3進行。
浸漬剝離試驗
浸漬剝離試驗按GB/T17657—1999中4.17的浸漬剝離試驗法進行,但干燥時間為10h。
靜曲強度試驗
靜曲強度試驗按GB/T17657—1999中4.9進行。
當試件厚度≤15mm時,支座距離L為240mm,當試件厚度>15mm時,支座距離L為300mm。
計算時地板條背面通氣槽忽略不計。
表面硬度試驗
表面硬度試驗按GB/T1941進行.
表面漆膜耐磨性試驗表面漆膜耐磨性試驗按GB/T17657—1999中4.38進行。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試驗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試驗按GB/T17657—1999中4.37進行。
6.10表面漆膜附著力試驗
表面漆膜附著力試驗按GB/T4893.4進行。
6.11表面抗沖擊性能試驗
表面抗沖擊性能試驗按GB/T17657—1999中4.44進行。每個試件只沖擊一次。試驗時,試件下襯厚度為(2.5±0.2)mm,而密度為75g/m2的泡沫聚乙烯。
甲醛釋放量的測定
甲醛釋放量的測定按GB/T17657—1999中4.11的碘量法進行。
7、檢驗規則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包括以下項目:
A外觀質量檢驗;
B規格尺寸檢驗;
C理化性能檢驗:項目包括含水率、靜曲強度、浸漬剝離試驗、表面漆膜耐磨性和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7.1.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除了包括出口檢驗的全部項目外,還須增加表面硬度、抗沖擊性能、表面漆膜附著力、甲醛釋放量的檢驗。
7.1.3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當原輔材料以及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動時;
B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C正常生產時,每半年檢驗不少于一次。
7.2抽樣方案
7.2.1外觀質量檢驗
7.2.1.1
生產廠為保證其成品符合標準規定,應通過逐條檢驗地板條外觀質量確定其等級。
7.2.1.2
對成批撥交竹地板進行外觀質量檢驗時,采用GB/T2828中的一次抽樣方案。
7.2.2規格尺寸檢驗
對成批撥交竹地板進行外觀質量檢驗時,采用GB/T2828中的一次抽樣方案。
7.3結果判定
產品外觀質量、規格尺寸、理化性能三項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類別和等級的技術要求,否則應降類、降等或判為不合格產品。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標志
產品應標明等級、生產日期、檢察員代號,或根據供需合同規定加蓋產品標志。
包裝
產品包裝箱(袋)外面應印有或貼有生產廠名、廠址、商標、規格、等級、顏色、數量、出廠日期。
運輸、貯存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中應注意防潮、防雨、防曬、防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