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木家具市場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實木家具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規范適用于實木家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然而,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T1931-1991 木材含水率測定方法
GB/T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
GB/T3326-1997 家具 桌、椅、凳類主要尺寸
GB/T3327-1997 家具 柜類主要尺寸
GB/T3328-1997 家具 床類主要尺寸
GB/T4893.1-2005 家具表面漆膜耐液測定法
GB/T4893.2-2005 家具表面漆膜耐濕熱測定法
GB/T4893.3-2005 家具表面漆膜耐干熱測定法
GB/T4893.4-1985 家具表面漆膜附著力交叉切割測定法
GB/T4893.7-1985 家具表面漆膜耐冷熱溫差測定法
GB/T4893.8-1985 家具表面漆膜耐磨性測定法
GB/T4893.9-1992 家具表面漆膜抗沖擊測定法
GB/T6491-1999 鋸材干燥質量
GB/T10357.1-1989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桌類強度和耐久性
GB/T10357.2-1989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椅凳類穩定性
GB/T10357.3-1989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椅、凳類強度和耐久性
GB/T10357.4-1989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柜類穩定性
GB/T10357.5-1989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柜類強度和耐久性
GB/T10357.6-1992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單層床強度和耐久性
GB/T10357.7-1995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桌類穩定性
GB/T17657-1999 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GB18584-2001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
實木家具:是一類家具的總稱,不做為具體產品的名稱。指主要部件由鋸材和膠合材做成的木家具。
3.1.1 餐桌、餐椅、成套沙發椅、凳、花架、屏風、衣帽架等:均以鋸材制作而成。
3.1.2 大衣柜、書柜、文件柜等木質部位,正面可視部位及框架均采用鋸材,而側視部位及內部承重部位采用膠合材且木單板或微薄木貼面、漆膜涂飾,內部裝飾部位、背板可使用膠合材。
3.1.3 五斗櫥、電視柜、梳妝臺、床頭、床頭柜等木質部位,正面可視部位、抽屜均采用鋸材,側視部位、上面可視部位采用膠合材且木單板或微薄木貼面、漆膜涂飾,背板可使用膠合材。
3.2
鋸材:由原木鋸制而成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集成材等)。
3.3
膠合材:以木材為原料通過膠合壓制成的柱型材和各種板材(多層板、密度板、夾心板、刨花板等)的總稱。
3.4
純實木家具:指產品所有木制部位都必須以鋸材加工制作而成。
3.5
實木復合家具:指外表采用微薄木貼面或木紋紙貼面的木家具。
4 產品分類
4.1 按用材比例分類可分純實木家具、實木家具和實木復合家具。
4.2 按品種可分為臥室家具、成套沙發椅、成套餐桌餐椅、寫字桌、花架和屏風等。
5 要求
產品應符合表1中檢驗項目規定的要求,其中有分級項目的合格品應達到C級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主要尺寸測量
表1序號2主要尺寸的測量應符合GB/T3324-1995中5.3的規定。
6.2 形狀和位置公差測量
表1序號3~序號10形狀和位置公差(翹曲度、底腳平穩性、平整度、鄰邊垂直度、位差度、分縫、下垂度和擺動度)的測量應符合GB/T3324-1995中5。4的規定,其中鄰邊垂直度中對邊差項目為相對兩邊長度實測值之差值。
6.3 外觀和感官檢驗
表1序號11~序號14的外觀檢驗項目應符合GB/T3324-1995中5.1的規定。
6.3.1 涂飾脫色檢驗
表1序號13涂飾要求中⑷涂飾部位不應脫色檢驗,在產品的外表或內部涂飾部位分別檢驗3處以上(含3處),徒手使用白色軟濕布適當用力每處來回揩擦3次,一般距離200㎜~300㎜,觀察軟濕布上是否帶有涂飾部位上的顏色。
6.4 木材含水率測定
6.4.1 表1序號11⑽木材含水率的測定應符合GB/T3324-1995中5.2的規定。當對測量結果有異議仲裁檢驗時,木材含水率測定應符合GB/T1931-1991第5章中的規定。
6.4.2 產品所在地區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應按附錄A(規范性附錄)規定。
6.5 理化性能試驗
6.5.1 漆膜涂層理化性能試驗
表1序號6⑴~⑻漆膜涂層理化性能試驗應符合GB/T4893.1~GB/T4893.3-2005、GB/T4893.4-1985、GB/T4893.7~GB/T4893.8-1985和GB/T4893.9-1992的規定。試驗可以在樣品上直接取樣,也可以在與檢驗樣品相同材料工藝條件下制成的試驗樣板上試驗。
6.5.2 軟硬質覆面材料理化性能試驗
表1序號16⑴~⑷和⑻軟硬質覆面理化性能試驗應符合GB/T4893.1~GB/T4893.3-2005和GB/T4893.7-1985中的規定。
6.6 有害物質試驗
表1序號17有害物質限量的試驗應符合GB18584-2001的規定。
6.7 力學性能試驗
6.7.1 表1序號18柜類力學性能試驗應符合GB/T10357.4-1989T和GB/T10357.5-1989的規定。
6.7.2 表1序號18桌幾類力學性能試驗應符合GB/T10357.1-1989和GB/T10357.7-1995的規定。
6.7.3 表1序號18椅凳類力學性能試驗應符合GB/T10357.2-1989和GB/T10357.3-1989的規定。
6.7.4 表1序號18單層床力學性能試驗應符合GB/T10357.6-1992的規定。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交收檢驗。型式檢驗評定產品等級,交收檢驗評定符合型式檢驗合格有效期內的產品等級。
7.2 檢驗項目分類
檢驗項目分為基本項目、分級項目和一般項目。
7.2.1 基本項目為重要缺陷項目,有一項不合格應判該產品不合格。
7.2.2 分級項目為產品等級的分級項目,應按表1中規定分別評定單項的等級。
7.2.3 一般項目為次要缺陷項目,可根據產品的等級不同允許有不合格項數也可不同。
7.3 型式檢驗
7.3.1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考核,第5章表1的技術要求均為型式檢驗項目。型式檢驗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7.3.2 型式檢驗采用抽樣檢驗時,應在一個檢驗周期內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
⑴ 以件為單位的產品抽樣數為2件,1件封存,1件送檢;
⑵ 以套為單位的產品抽樣數為2套,1套封存,1套送檢(若成套產品中多件相同的單件,則相同單件送1件,其余的也封存)。
7.3.3 檢驗結果評定
7.3.3.1 單件產品檢驗結果評定分為:
⑴ 優等品(A級品):基本項目應合格,分級項目中允許有2項B級或1項C級,但耐久性項目應為A級,一般項目允許有2項不合格;
⑵ 一等品(B級品):基本項目應合格,分級項目允許有2項C級,但耐久性項目應為B級以上(含B級),一般項目允許有3項不合格;
⑶ 合格品(C級品):基本項目應合格,分級項目應達到C級以上(含C級),一般項目中允許有4項不合格;
⑷ 不合格品:低于合格品要求的為不合格。
7.3.3.2 成套產品的等級評定:成套產品中的各個品種按7。3。3。1分別評定單件產品等級,取其中單件產品等級最低的評定該套產品的質量等級。
7.3.4復檢規則
型式檢驗不合格,可以進行一次復檢。復檢樣品應從封存樣品中進行,復檢項目應對型式檢驗不合格的項目或因試件損壞而未能檢驗的項目進行。復檢產品則判定合格與否,檢驗結果判定應為"復檢合格或不合格",不應評定質量等級。
7.3.5 優等品和一等品的確認應由國家檢驗中心、行業檢驗機構或受國家、行業委托的檢驗機構出具實物質量等級的檢驗證明。合格品由企業自行檢驗評定。
7.4 交收檢驗
7.4.1 交收檢驗是指供應方產品交付或需方接收時應進行的檢驗。
7.4.2交收檢驗項目應按表1序號1~序號15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7.4.3交收檢驗規則
7.4.3.1 交收檢驗應在產品型式檢驗合格等級的有效期內,由供應方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也可以由需方委托有關質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7.4.3.2 產品檢驗結果符合型式檢驗時評定要求的,按型式檢驗時評定的產品等級閃付或接收;低于型式檢驗時評定等級的,降低交付接收;不合格不應交付。
7.4.3.3 交收檢驗一般應進行全數檢驗。當批量較大全數檢驗有困難時,可進行抽樣檢驗。
7.4.4 抽樣與判定規則
7.4.4.1 抽樣方案
抽樣檢驗按GB/T2828-1987規定,采用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一般檢查水平Ⅱ、合格質量水平(AQL)為6。5,其樣本大小及判定數組見表2。
7.4.4.2 抽樣方法
當產品采用抽樣檢驗時,應對被抽檢的產品單件(套)產品采用母樣編號抽簽的方法,按表2規定隨機抽取樣本數。
7.4.4.3 批次判定規則
批量抽樣的產品經抽樣檢驗,檢驗結果按表2規定的合格判定數Ac或不合格判定數Rr評定。
⑴ 型式檢驗確定為優等品或一等品的產品,當樣本中不符合數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數Ac時,判定本批產品為符合評定等級;當樣本中不符合數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數Rr時,則判定本批產品為不符合等級。
⑵ 型式檢驗為合格品的產品,當樣本中不合格數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數Ac時,判定本批產品為合格;當樣本中不合格品數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數Rr時,則判定本批次產品為不合格。
7.5 檢驗程序
產品檢驗程序應先外觀、感官檢驗,再力學性能檢驗,最后理化性能檢驗。檢驗程序應符合不影響余下檢驗項目正確性的原則。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產品的標志內容見表1序號15產品標識規定。其中序號15⑶家具使用說明書內容中至少要有產品采用規范編號、產品使用場所的環境條件規定要求和產品質量保持期限的規定。
8.2 包裝
為防止產品外觀質量損壞,必要時產品應有適宜的包裝。
8.3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加墊襯墊物或包裝,防止日曬雨淋或運輸損壞。
8.4 貯存
產品在貯存期間應保持通風、干燥,不可日曬雨淋,堆迭時應加襯墊物,以防擠壓損壞。